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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员的话有没有一些权利的保护

演员作为表演者其权利的保护是在著作权里的。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基特·哈灵顿(kit harington),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英国伦敦,演员。2011年,出演首部电视剧《权力的游戏第一季》中琼恩·雪诺一角,为人所熟悉。2012年参演电影《寂静岭2》 ,同年,为梦工厂动画片《驯龙高手2》配音 。2014年,主演历史电影《庞贝末日》[ 。2015年4月12日,出演《权力的游戏第五季》,饰演琼恩·雪诺。2016年,在《权力的游戏第六季》中,继续饰演琼恩·雪诺。

演员的话有没有一些权利的保护

2,作品的表演者权利

关于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分为人的表演和机器的表演,以一首歌曲为例,人的演唱就是人的表演,机器设备对歌曲的播放就是机器的表演。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表演作品原则上需要著作权的授权和同意。表演者权就是保护对作品表演的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一至二项权利可以理解为表演者的人身权,这些权利也是永久性保护,三至六项权利是表演者的财产性权利,是表演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表演直接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的期限是表演发生之日起五十年之十二月31日。当表演者许可他人财产性权利时,被许可人采取权利行使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使用他人演唱的歌曲录音录像,不仅需要演唱者的许可和支付报酬,还需要歌曲著作权的许可和支付报酬。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表演者之人身权,其他权利归属按照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表演者权利归属演出单位,当表演者权利归属于演员时,其表演演出单位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

作品的表演者权利

3,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简称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包括演出和专为制作音像制品而进行的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其性质为邻接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拥有以下权利:(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表明身份及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两项权利属于精神权利(人身权)的范围。其他的属于财产权。  表演者的权利是依据作者的权利模式来构想的,但是基于表演者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表演本身并无独创性以及表演者权利依附于著作权并与技术传播者的权利相互依赖的特点,表演者的权利也有—定的限制。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安排作了新的调整,丰富了表演者的权利内容,使表演者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更为明晰,并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持某种协调,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对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取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 前述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第三—六项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演出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表演者按第三—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4,明星离婚后的巨额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评分呗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据9.20日外媒报道,朱莉诉请离婚,9月15日夫妇已分居,主因在于不认同皮特教养子女的方式,并没有第三者介入,她未要求赡养费,但要6名子女抚养权,只给皮特探视权,皮特的下一步动作格外受人注目。  2人之前早在2014年之前就被爆有过婚前协议,如果两人分手,他们将分别保留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两人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的孩子(两人各自带走婚前财产,婚后赚的钱则均分6份,为子女成立信托基金)。  同时,若皮特出轨,6名子女的主要监护权为两人共享;但也有爆料称抚养权将全归朱莉所有。  所以二人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已无悬念,主要是二人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两人一共有6个孩子,朱莉育有一儿两女,同时领养了长子梅铎斯、次子派斯汀和长女莎哈拉,他们分别来自柬埔寨、越南和埃塞俄比亚。  国外在婚前签订婚前协议开始多起来了,可以减少婚后的诉讼费,及其他争议。在中国,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数量也不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也更加理性,达成婚前财产协议就成为了新趋势。  婚姻本来就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由于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So,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优势:  ★ 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 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 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摘自《婚前财产协议》百度百科。)

5,怎样和无赖男朋友分手

“无赖男朋友”,不知道这个词应该怎么理解我想关键应该在于“无赖”这两个字,而不是“男朋友”那么这就好办了首先你要摆正心态,不能再把他当成男朋友而应该光把他当无赖来对待,那么就容易摆脱了像各楼的朋友说想,断掉与他的联系方式,每一种联系方式然后找个假的依靠也好啊,反正就是得甩开他。
用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关键是,他贪心,你又如何?用自由换房子,还是用房子换自由,你自己决定。
换成你是男人的话房子是人家买的,我觉得你把房子还给他他就会放弃你了,在怎么说现在这个社会就是钱最重要,!
面对这样的人,好聚好散恐怕做不到~!你发了这个问题才不过几分钟,这么多人浏览,却没有几个人愿意帮助你,足可以证明你这个问题有多么的难解决了~!你们在一起一年多,还没有结婚,本身你们这种关系就没办法受到法律保护,财产问题更不能通过法律解决了!但是我想你一个弱女子(也许你并不是)除了法律以外,也没有其他办法解决它了! 我不知道当初你是为什么会选择跟他在一起,是因为他有钱?事业有成?还是因为他给你买了房子?从一开始你选择他就是错误的,现在走到这个地步,如果你还舍不得放弃一些东西的话,可能就做不到全身而退了! 如果换做是我,我现在有三个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一,放弃房子,放弃他给的一切的东西,只身离开他。但要悄悄的走,离开有他的城市,去一个他完全想不到的地方,然后换手机号,有必要的话,换QQ号,换邮箱,总之,把他能找到你的所有线索全部抹掉。但我觉得你可能做不到,人总是这样,害怕或者不愿做一件事的时候,总能找到千千万万个推脱的借口。若果你不愿这么做,那么你只能这样受着他的欺负过一辈子。 二,寻求当地妇联的帮助,他们会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通过司法程序来介绍这一切。但不要抱太大的希望,毕竟你们没有结婚。至于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的话,可以争取一下,但是希望也不大,毕竟是他掏钱买的。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的话,你就不要再有什么想法了,先救自己要紧。用这个方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妇联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不可能一天24小时保护你,而那个男人则能做到一天24小时随时骚扰你。中国的法律,关于这一块本身就有很多空白的地方,雪上加霜的是,你和他现在的关系又不是法律认可的,所以要想通过这个方法解决很难的。真要走到对薄公堂的地步,95%的可能你会败诉,并且公开的话,你要面对你周围的人给与你的无法想象的闲言碎语。 三,再找一个比他更狠的男人。我说的狠是指只对你现男友狠,对你却很和善,很爱你的人!或者能找到帮你出气的,愿意为你打人的,以暴制暴,打到他见了你都要绕着走的地步,你就算彻底解脱了~!但是我想,这样的男人,聪明的话,是不可能为你来趟这趟浑水的。除非是一个比你现男友更无赖的人。那样的话,你就是出了火坑又要下油锅咯~! 综上所述,你还是选择第一个方法吧。有时候有些东西该放手的还是要放手,死死攥着房子不放手,只能更毁你的~!换个城市,从头来过,只要自己做的好,没人会刻意去挖掘你的过去的!但如果你找男人单纯的知识看重他有没有钱,有没有事业的话,那你也就没必要再来百度提问了,因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无赖就是他的缺点 就一样就有理由分手 不要脸没文化的等等等都可以说
把房子给人家,什么玩意,你臭不要脸,无赖的是你

6,要怎么对第三人债权保全

应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向债务人发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何对债务人债权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但是,债务人的财产往往并不一定能满足债权人的保全请求,而债务人可能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就有可能处分自己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完全实现,因此,最佳办法是将债务人的债权也进行保全。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这一程序,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5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这是我国当前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债务人债权保全程序的基本规定。但这一规定不具体,不易操作,为此,笔者试图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债务人的债权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如该第三人仍向债务人清偿,则清偿行为无效,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视情节轻重,对第三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二是债务人不可处分债权。由于对债务人的债权只是采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终执行,债务人的债权仍然存在;也正是因为这种保全措施,债务人的债权就被暂时“冻结”,处于不得行使的状态。 二、保全债务人债权程序的几个问题 1、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保全申请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适用意见》第105条之规定在实践中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即没有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债权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鉴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的特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宜过长。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应当规定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裁定的执行。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内将偿付的价款或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执行的财物或价款提存。 三、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
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线索,让法院向第三人发出查封令,告知该第三人,在查封令载明的期限内,不得向被告清偿债务

7,影视保险怎样降低制作风险

当今,国内电影虽然投资越来越大,但相比国外成熟的影视保险机制,国内的影视保险还处于相对初级的状态,部分险种还处于空白状态。下面gkstk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影视保险如何降低制作风险,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学优网!目前国内影视行业、保险业均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这样创新的保险项目可能均比较陌生,但随着中国影视行业和保险行业与国外不断交流,了解并学习他们合理和先进的影视保险经验与理念,将对我国的影视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形成巨大的推动力。一、不可或缺的影视保险影视行业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这种风险不仅体现在影视作品的投资回报,还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对主创人员和外部环境的高度依赖,比如以上提到的明星的意外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都有可能影响影视作品的拍摄和完成。极端的例子如之前创造国内票房纪录的《速度与激情7》,因主演保罗?沃克车祸不幸去世,影片上映前大家都担心片方如何完成拍摄。所幸片方利用高科技和替身让保罗?沃克重现银幕,并且由于在开拍前已经为影片购买了保险,影片涉及的重拍预算都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为观众呈现了一部精彩纷呈的影片。可见,为了尽量降低这些意外因素造成的损失,购买影视保险应该是顺理成章的。目前国内电影虽然投资越来越大,但相比国外成熟的影视保险机制,国内的影视保险还处于相对初级的状态,部分险种还处于空白状态。另一方面,国内制片公司虽然在人身保险的投保意识上有所进步,但财产险投保仍然非常罕见。同时,由于国内的保险公司还无法提供完善的影视保险,因此基于影视保险的完片担保也无从谈起,这些影视配套的金融服务几乎均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二、美国拍戏都要买影视保险国外保险业经过长期的发展,传统的人身伤害与意外保险必须让被保险人投保好些年才能拿全保费,而好莱坞的影视保险却能从一部电影,或者短短十几个月的拍摄,就能拿到一大笔保费。好莱坞式的影视保险有两个特点:一是时效短。如一部电影结束了,相关保险也随之结束,不会动辄几十年;二是对明星的保险条款特殊,都可以量身定做。通常的保险范围包括:给演员或导演保险,给底片与录像带保险,给胶片、摄影机和加工方法保险,给道具、布景、服装、设备保险,给知识产权保险,以及综合责任保险等。国内比较陌生的是知识产权保险,即过失和疏忽保险,其实这个保险是非常重要的。该保险是保护发行方、制片方和其他主创人员免受知识产权的侵权申诉,比如第三方可能提起版权侵权、侮辱诽谤、商标侵权、盗用构思、侵犯隐私等等主张影视保险如何降低制作风险影视保险如何降低制作风险。保护片方免受以上申诉的损失是非常关键的,这是因为如果第三方申诉成功,很可能导致法院裁定影片停止制作或者上映,或者要求修改剧本,并且要求片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片方购买了这样的保险,则保险公司会承担片方所有的诉讼费用,以及承担和解的赔偿金。过失和疏忽保险虽然价格非常贵,但是很多发行公司、广播公司以及影院方都会在发行和放映影片之前,要求制片公司购买该保险。当然,投保过失和疏忽保险要求做许多法律工作,因此保险公司提供过失和疏忽保险通常都要求制片方拥有有经验的法律顾问,他们对电影行业比较有经验,并且在审查法律权利时尽到合理注意。为了投保过失和疏忽保险,法律顾问会帮助制片公司提供剧本的产权链证明、制片协议的附件、版权许可的证明以及剧本审查报告。制片公司的律师也会审查剧本和所有相关的书面协议,评估在剧本中出现的作品可以许可使用,没有剽窃,确保取得许可使用人物真名、场地或者剧本中提及的产品。其实这样的保险在国内很有必要,可以降低片方因为版权问题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但是也许限于目前国内还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评估人才,导致该保险在国内还是空白。另外,保险公司也不是白拿钱不干活影视保险如何降低制作风险文章影视保险如何降低制作风险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0828127.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影片开拍前,保险公司会逐一分析剧本,制定严格的限制条款,如明星不能演哪些危险镜头。影片一开拍,保险公司会在片场派驻专业人员,对明星进行定期身体检查。有时,还会有专人时刻监视明星的一举一动,若有任何危险,立刻将其扼杀在萌芽中。因此,现在影视保险已经是好莱坞影片制作最关键的部分之一。如果一部影片不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投保证明,投资人不会投资,银行也不会贷款,并且完片担保公司也不会担保。另外,如果制片方没有投保,就不能从当地政府取得拍摄许可,也无法和业主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不能租设备,不能租车。因此,在好莱坞,保险是一种必备的融资条件,同时也是投拍的必要条件。同时,保险在保护各方利益的方面也扮演着重要功能。保险可以帮助降低电影制作中的风险,保障制片方和投资方收回投资。保险的评估和购买的过程中涉及诸多的专业人员,除了制片团队以外,还包括保险经纪和娱乐律师。当制片公司准备购买保险的时候,通常需要找一个保险经纪,这样的保险经纪有制片保险的相关经验,保险经纪的工作就是为制片公司寻找价格便宜和满足制片公司需求的保险产品。投保过程中,制片公司律师的角色也非常重要,他们确保制片公司潜在风险已经投保。保险条款通常是很复杂的合同,其中充满了保险公司已经反复推敲的条款,有很多的专业词汇和大量的除外条款,这对于非保险专业人士而言是很复杂的。制片公司的律师必须充分理解制片公司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包括为了避免潜在的知识产权的诉讼对剧本进行审查,审查有潜在危险的拍摄条件,以及审查其他法律事项影视保险如何降低制作风险影视制作。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单需要调整,或者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经纪都会协助制片公司的律师处理相关事务。三、国内保险更多是为了买个安心目前国内影视保险产品要么以赠送保险的方式承保,要么以提供公众责任险的形式承保,仅能提供简单的保险产品,应对拍摄、后期制作、销售和上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淘宝精品无论从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以及保障水平上看,都不能与高速发展的影视产业相匹配。剧组购买相应保险,也更多地是为了完成片方的要求,或者满足某些国内外大牌明星的要求,往往也没有研究投保范围和赔偿范围,使保险的作用大打折扣。不过,随着现在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开始涉水该领域。比如笔者接触的某国内保险公司设计的影视影片制作综合保险,就借鉴了好莱坞的成熟模式。比如,在保险期限内,完成影片制作必不可少的演职人员或动物因死亡、伤患或疾病而无法开始、继续或完成其原定的工作所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为了完成影片的拍摄而超出原来预算的额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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