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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奖金的个税怎么算

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年底一次性奖金按楼上说的基本正确。如是数月奖金,并不是年底一次发的,那要记入当月工资中,按正常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奖金的个税怎么算

2,奖金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1.年终奖首先要抵减当月工资未达到应纳税标准部分,超出部分适用年终奖计税办法。本例中,假设每月工资3000元距3500少500,年终奖3400扣500元后即2900元按年终奖计算个税。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年终奖直接按年终奖计算个税。 以上两种情况的区别就在于年终奖是否直接按年终奖政策计算个税,显然,第一种情况要少交税。
我是税务局的,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年终一次性奖金要摊开到12个月算所得税至于算法,先说工资,要3300-2000的扣除费用,等于1300,查税率表适用10%税率和25速算扣除数公式是:(3300-2000)*10%-25=105元再说奖金,先用奖金除以12算适用税率 5000/12= 416.67,查税率表得适用5%的税率所以,用5000*5%=250元所以,你的个人所得税为 105+250=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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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你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1)月工资税:(4000-2000)*10%-25=175元 12个工资税:175*12=2100元(2)年终一次性奖金税:22000)*10%-25=2175元全年要缴税:2100+2175=4275元

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4,个人取得的奖金应如何计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 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 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确定税率=20000/12=1666.67,因此,应采用10%的税率 其次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由于12月份5000元的月薪已经将费用扣除标准全部扣除,因此,该年终奖不得在扣除任何费用. 最后计算代扣代缴税额=20000*10%-25=1975元.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你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2005-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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