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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相关条目 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2,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是以房屋、车辆等实物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是对人承保。分红型保险,人身保险中的一类,投保人除了享受保单提供的保障外,每年还享受保险公司的分红。银行保险,是各家保险公司委托银行出售的保险,客户在各家银行办理,也属于人身保险,几乎都是分红型保险。存款保险应该是和银行保险一样,没有这种叫法。再保险,是保险金额较大时,或风险较高时,承保的保险公司要分散风险,将一部分风险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出现后第一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赔偿。这样可以么?
保险是投保人为规避自己的人生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保险是投保人为规避自己的人生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我想用条文解说您可能也是不懂(不是看轻您的意思而是有此问想必您已把条文看过了还是不解吧),所以我转换为比较口语的方式让您知道。 我们以主动保险的主角来区分,复保险就是要保人对同一件事情同一个标的各对数家保险公司作投保,例如:某甲(要保人)(主角)有天要旅游(同一件事情)(在此事件中同一个标的就是自己)某甲在新光,南山或是保诚(只是随便举例喔不是打广告)等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平安险,在此状况下您的旅平险是重复了呢~所以这是复保险,简单的想就是重复保险的意思,更深层的复保险的问题这里就不讨论了。而再保险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主角)将要保人的承保案件对此一保险作风险的分担,再像在保公司作投保的动作,这是保险公司为了分担风险而做的事,保险公司如果有再保而其理赔案件再保公司就要按投保比例帮保险公司负担,例如:某甲在南山(只是随便举例喔不是打广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平安险,南山将此案件再找一家再保公司投保(台湾的再保公司是中央再保当然保险公司也会找国外的再保公司)某甲在旅游中出事了需要理赔,此时再保公司也要帮南山按比例赔偿,提醒您某甲也只获当初向南山保险的那份理赔金喔非2份理赔金喔而再保公司是赔给南山喔~所以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为了分担风险,其他更深的探讨就不在此讨论了,如果有疏露或说错的地方,也请其他先进指正,希望这样的解说能对了解此二用语有帮助喔。

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比较特点和类别

  之前,多保鱼就多次提到过,大家对于保险的意识正在逐步的提高,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但是现在市面上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看的我们是眼花缭乱,我们又要如何分辨呢?接下来,多保鱼就来教大家认识保险的基本类别都有哪些。   从上图可以看出,保险主要分为两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然后又细分为小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和特征如下:   在涉及保险赔付时,财产保险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即您损失了多少,保险公司赔付多少,赔付的上限是保额。   2、重复保险分配原则:即每个风险目标只能投保一次。如果同时为一个目标投入多份保险,而不是每个保险都赔付一次,而是各家保险公司对该损失进行分摊赔付。所以,如果你不是《西虹市首富》中的王多鱼,你就不能整天花钱,那么就算家里有矿也别去买多份保险。   2、人身险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通常所说的五险。它的目标是让普通大众尽可能地获得保障的基本保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它的保障水平是不够的。此外,由于社保的基数和金额在各地支付的差异,社保只能在支付区域享受。   2、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可以被视为社保覆盖不完整、保额不足的补充。在正式介绍商业保险之前,首先要了解商业保险的理赔方式:   1、 给付型: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金额一次性或多次支付被保险人。   2、报销型: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范围内为赔付被保险人。   3、津贴类型:用于赔付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的收入损失。   商业保险又细分为以下三类:   A、健康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为赔付的人身保险,注意不要包括疾病。一般付费类型。   C、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存活率、全残或者死亡为支付的条件。人寿保险分为:   I、定期寿险: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到期后,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保险公司不赔付。   II、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终身有效。   Ⅲ、两全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能正常生存,那么生存保险为赔付。   IV、年金险: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投保,并继续获得另一段时间内持续领取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截止日期内死亡,它将获得相应的赔付。一般用于养老哦或作为儿童的教育储备。   那么,这里介绍了保险的分类和特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保险的信息,相信大家对于保险的分类有了一定的了解,要了解更多可以关注多保鱼写的网站内的其他相关文章,希望大家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比较特点和类别

4,保险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作为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石,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学术界对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为求逻辑上周延,损失补偿原则以适用损失补偿合同为宜。从功能上分析,损失补偿原则具有遏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禁止不当得利等社会功效。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都是损失补偿原则,你的理赔的钱不可能大于你的损失

5,什么是保险的重复理赔

简单说就是对于费用补偿型的保险险种(就是报销型的),无论买过多少份保险,无论向多少个责任方索赔,得到的全部赔偿金额的总数不能超出损失发生金额。
重复理赔: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所以医疗费用是不能重复理赔的。专家指出,很多客户有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因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投保人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理应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举例来说,胡某分别向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设定保额均为10000元。某日胡某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5800元。按照上述观点,四家保险公司应各自赔付5800元,胡某合计获赔23200元。而假设胡某在甲、乙两公司的10000元保险又分别归属于两张保单,设定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元,按上述观点,该四张保单均应赔付5000元。那么,甲、乙两公司应该赔付的就是10000元而不是5800元。最终,胡某因该事故将可获得31600元,比实际支出的医疗费高出许多,并因此而额外获利25800元。专家解释说,如上述举例,势必导致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首先是对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助长医疗不正之风,同时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市场的混乱。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专家强调,如果不是为了应付可能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医疗费用型保险,并无必要;应该选择搭配其它的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尽可能以最低的保费支出,获取最满意的保障。望采纳
重复理赔: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所以医疗费用是不能重复理赔的。
一、重复保险的理赔原则是什么?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如,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因为财产险的赔付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同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除财产险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一旦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但是,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则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保险法规定,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二、人身保险能否重复投保?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合付。例如保户购买了简易人身保险,出去旅游时又参加了旅游保险,在途中乘火车,又成为法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假定保户在乘火车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时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旅游保险死亡保险金和简易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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