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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的利息

一、 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二、 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三、 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一)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二)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三)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http://www.ahgjj.gov.cn/zcfg_detail.aspx?nId=474

公积金的利息

2,请问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利息怎么计算

关于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  发布: 2005-06-13 浏览: 1822  皖直公积金函〔2005〕5号  各住房公积金承办行:  在历年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过程中,发现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时计算方法都不尽相同,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结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保障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中做到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律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核算,根据人民银行对存款结息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方法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二、 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三、 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一)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二)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三)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  以上通知若与你行现行的计算方法不同,请你行予以配合更改。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请参阅:http://www.ahgjj.gov.cn/zcfg/dkzc/detail.php?newsId=161

请问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利息怎么计算

3,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利息

1. 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是有利息的。2.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3. 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1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足1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存贷款利率2008-12-23 2008-12-23一、住房存款 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 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二)其他住房存款 按单位存款同档次利率执行二、住房贷款 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3.33五年以上3.87(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 1、住房开发贷款执行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2、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三)个人住房贷款逾期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利率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在历年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过程中,发现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时计算方法都不尽相同,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结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保障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中做到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律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核算,根据人民银行对存款结息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方法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二、 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三、 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一)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二)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三)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

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利息

4,因异地工作调动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结算

工作调动后住房公积金可以凭离职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当地社保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或者转移都可以。社保也 是凭离职证明、身份证、社保卡办理转移。
可转移跨区域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手续齐全、符合转出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即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业务,解决了过去职工往返奔波、手续繁杂、时间过长等问题,提高了服务的便捷性和有效性。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扩展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积金
缴存关系迁出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一、转移条件:(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职工新的工作单位在当地公积金中心已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二、可转移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的职工。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调动文件,职工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证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二)单位提取证明及职工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四、转移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及销户利息。五、转移方式:销户转账,转账至职工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转移并办理销户。
缴存关系迁出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一、转移条件:(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职工新的工作单位在当地公积金中心已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二、可转移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的职工。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调动文件,职工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证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二)单位提取证明及职工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四、转移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及销户利息。五、转移方式:销户转账,转账至职工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转移并办理销户。

5,谁能给我解释一下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承办行: 在历年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过程中,发现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时计算方法都不尽相同,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结息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保障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中做到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律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核算,根据人民银行对存款结息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各承办行,在统一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方法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二、 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三、 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一)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二)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三)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 以上通知若与你行现行的计算方法不同,请你行予以配合更改。
去百度搜索下什么都知道了!而且比他们要说的更准确!我知道有利息,而且你的工基金在那交的在那可以贷款,还有你的户口也得是基金交的地方的!!具体百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你在买房的时候一是可以用来贷款,二是可以提取来还贷款,不是你所说的退.公积金放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有利息,一般的利息是一年的存款利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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