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最高额抵押

1.必须约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交易额难以确定,可以估计一个数额,反正最后是以实际发生额来结的。2.最高额抵押一般适用于抵押物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务的情形,对方欠款超过抵押房产的,设置最高额抵押已经失去实际意义,可以用该房产直接对欠款设定抵押,如果对方到期不还,则你可以按约定行使抵押权。3.不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是可以的,这样就意味着是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对债务进行抵押担保。4.可以超过,但一般没有实际意义,超过抵押物价值的部分你根本不可能通过抵押权受偿,除非是该房产价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一、抵押合同如果明确了抵押物,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可以成立,最高债权额不是合同的必须条款,因为抵押物的价值相当于最高债权额的上限,如果债权确定时发现高于抵押物的价值,则以抵押物的价值受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二、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该约定债权确定的条件,如果没有约定,按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执行。三、我们国家允许不定额抵押,动产最高额抵押就是不定额抵押,因为企业的动产是随时变化的。四、这个最高额债权不可以超过房产的价格,如果超出了,超出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关于最高额抵押

2,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如何区分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例: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且该债权是独立的而非连续债权。(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例: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债权,担保的数额和范围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之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它是一种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型抵押制度。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对于最高额抵押的理解,要从以下几点去把握: 1.最高额抵押是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此不特定债权可能会时而发生,时而消灭,一段时间后又发生,因此此债 权为不确定的债权;而一般抵押在设定时债权已经特定、明确了。 2.最高额抵押存在一个决算期。此决算期专门为使被担保债权额特定而设,只有到了决算期才一知道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究竟是多少。 3.最高额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限度不是抵押物的价值而是最高限额。即使实际确定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最高限额,抵押人对超出最高限 额部分的债权并不享有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是专门为一定期限内的连续性交易而设计的。此点也是其与一般抵押中主债权在设定抵押时已经发生而且将来不会再发生的不同之处。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非常态,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

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如何区分

3,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如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如债务人在一年期间内向银行第一次借款100万元,第二次借款50万元,在该期间内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这里讲的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做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例如,甲向乙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财产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烦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做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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