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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连续背书两次怎么解决用写证明吗票据还

能的,按票据法来说它是背书连续的就行了。不过可能承兑行解付时会要求你出证明。你就大概写下因为什么原因造成重复背书就行了,当然票据要素都要写全。可以转给下一手的,不过一般来说很多下手都不肯收这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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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汇票重复背书怎么办

出具说明,证明因操作失误导致背书重复,所有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然后和票据一并转让、贴现或者到期托收。
写个证明,有模板的,附在票据后面一并转让贴现。
你好!如果是广西的话,想要贴现的话,可以联系我,我帮你看看怎么处理打字不易,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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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汇票重复背书应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应该出一个证明就可以了,但是得本应填写第三被背书人名称的那家单位出。所以你一个是要与出票行联系,同时还要和那家单位联系,尽快取得证明。证明上要盖财务章,私章和公章,而且要原件。如果不知道如何写,可以Hi我。
在承兑汇票上更正过来 然后出个证明 说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 导致背书错误 正确的应为“xx公司” 然后盖上公章就行 你也可以打电话问下银行的

承兑汇票重复背书应该怎么办

4,银行承兑汇票重复背书后怎么办

出具相关证明。 证 明 ××银行: 我单位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要素如下: 票号: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行全称: 出票金额: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原因,导致票据不规范。由此背书引发经济责任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到期予以解付! 特此证明! 财务章: 法人章: 公章 ××有限公司 2014/4/30

5,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

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以上仅供参考) (以下为你转载)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三、汇票的背书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区或其他目的其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权利的一种方式,企法律特征在于:权利转移效力,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背书全权等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后背书人对其后手在票据上的权利的实现负担保责任;权利证明效力,即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法律就推定其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样,汇票的权利得以连续向后手转让,其一次取得汇票的所有人的权利收到法律保护,汇票义务人的义务则必须予以履行。在本案中,在继浙江丙公司之后,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因此,各方作为汇票前手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上海XX自来水公司要求承兑未能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向其前手行使了追偿权,其前手负有依法履行其偿付汇票款项的义务。由于背书的连续性其汇票追偿权利的行使直至浙江丙公司向其前手请求追偿为止。因此两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责任如何承担 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完成票据行为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乙公司系汇票的背书人,在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在丙公司依法履行其偿付款项的义务后,其有权向其前手的乙公司行使追偿权,而乙公司也负有向丙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由于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其因归队乙公司的偿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保证权利人票据权利和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12
一、票据法律关系以有效票据的存在为前提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法律关系。而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核心。在票据关系中, 有效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前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构成有效票据应具备如下条件:   1、票据行为人应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上记载事项必须完整。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票据必须交付。票据行为人必须将票据交付持票人票据行为方能最终成立。本案中, 争议的票据属于有效票据。  首先,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其在法律上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其次,争议的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完整 符合法定条件;第三,甲公司实施出票行为后,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实施背书行为后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之后,丙公司又依法对汇票进行了交付。   二、浙江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凭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货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所记载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 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货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票据权利由两个请求权组成,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资补救。这种制度体现乐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  本案中,上海乙公司系甲公司开出的商业汇票的收款人, 乙公司之后通过合法的背书行为予以转让,之后的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至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均因前手的合法背书行为而享有向债务人(上海甲公司)请求支付款项的付款请求权。最后持票人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未获付款,则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偿权, 最终由江苏丁公司的清偿行为而得以全部实现;而丁公司又向其前手浙江丙公司追偿,丙公司在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依法取得了对票据权利中的追偿权,即有权向其前手上海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偿付票据款项的权利。在丙公司取得追偿权后,其权利范围应是请求汇票债务人支付自己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和该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汇票的背书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区或其他目的 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权利的一种方式, 企法律特征在于:权利转移效力,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背书全权等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后背书人对其后手在票据上的权利的实现负担保责任; 权利证明效力,即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 法律就推定其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样,汇票的权利得以连续向后手转让,其一次取得汇票的所有人的权利收到法律保护,汇票义务人的义务则必须予以履行。在本案中, 在继浙江丙公司之后, 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因此,各方作为汇票前手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上海XX自来水公司要求承兑未能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向其前手行使了追偿权,其前手负有依法履行其偿付汇票款项的义务。由于背书的连续性其汇票追偿权利的行使直至浙江丙公司向其前手请求追偿为止。因此 两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责任如何承担  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完成票据行为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乙公司系汇票的背书人, 在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 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 在丙公司依法履行其偿付款项的义务后,其有权向其前手的乙公司行使追偿权, 而乙公司也负有向丙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由于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其因归队乙公司的偿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而保证权利人票据权利和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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