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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用词银镯是什么意思

银镯体是一种以辞藻空洞华丽、使用生僻词语、频繁地利用句号、表现出使人感到浅薄多余的情感(矫情)为特征的文体。

网络用词银镯是什么意思

2,银行理财产品的英语翻译

th e bank financing products想理财就来众易贷吧!14.4%,15-90天,门槛低,20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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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中一般不会出现这么长的英文,一般都是简单的文字,比如说财付通,网购等。。。流水账单一般是贷款金额的2-2.5倍。。工资流水和自存流水。。银行纸章、结息、金额等要明确代办银行、流水、包过。按揭、贷款、签证、入职,各种证明。。。。。

银行理财产品的英语翻译

3,请写出五个以上与银行有关的常用语

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 bank draft 银行汇票 L/G letter of garautee保函 checking account 活期 issuing bank开证行
Cash Card(现金卡):可以从银行或ATM机提取现金。 Cheque Guarantee Card (支票保证卡):在你使用支票时,商家会要求你出示此卡,作为支付的保证。支票保证卡上注明了担保的金额,也就是每次可开支票的最高限额。 Debit Card(借记卡):使用此卡可以直接在商店里消费,费用会通过银行的结算系统,直接从你的帐号上扣除。(实际上以上三卡通常会合并成一卡,使用起来十分方便。) Credit card(信用卡):如你的资信较好,经申请并审核后,银行可能会提供信用卡。信用卡允许你先花后付,你会定期收到上一个月的帐单,要求你安排付款事宜。 Current Account(现金帐户):用于存(Deposit),取(Withdraw),日常开支,通常利息较低或没有利息。 Saving Account(存款帐户):有利息,通常不能用于支付支票,有时支取需要提前通知。 Overdraft(透支):透支是不准许的,如你确实需要透支,

请写出五个以上与银行有关的常用语

4,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术语有哪些

1、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顾名思义,跟实际结果无关。只是单纯的一个预估、期望的收益率。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就是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初期,对产品的最终收益率的一个估值,并不代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此预期收益率,也不能说明投资风险有多高,需要投资者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比如产品的投资标的,一般涉及到股票、期货、外汇等方面,投资风险高,预期收益率不宜达到。2、年化收益率年收益率,是指我们进行一笔投资,这笔投资进行一年到期后这1年的实际收益率,而年化收益率与年收益率不同,它是变动的,年化收益率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举个例子,比如说某款90天的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10万元投资,到期的实际收益为10万*5%*90/365=1232.87元,绝对不是5000元。3、潜在收益率什么是潜在收益率,我们经常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理财经理推销产品都喜欢说:“1年期人民币结构性投资账户到期潜在收益最高年化近50%”。潜在收益率是指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收益率。这种术语在金融衍生品中比较常见,比如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所谓结构性理财产品,很多时候都是投资于股票、黄金、外汇等高风险产品的。这类结构型产品风险高、收益高,当然潜在收益率也有可能很高。所以,如果客户经理是用潜在收益率较高的产品提醒你,那么你就要考虑一下这款产品的风险,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4、募集期募集期,就是产品实际销售期,也指投资者可以购买产品的时间阶段。银行理财产品现在发行越来越多样化的募集期长短不一,最短的有按天计算的,如平安银行的日添利系列。最长的有几年的。如果你提前购买了这款产品,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资金是不计息的。因此,投资者在选购理财产品时,如果你想得到最大的收益。要避免募集期带来的收益折损,募集期越少越好。或者,如果你要购买这款产品,可以在募集期的最后一天入手。这样就将无息的日期缩短到最短5、到期日到期日不等于到账日,你的钱还在银行账号,收益也还未分配给你。这点需要投资者弄清楚,到期日,只是说产品的投资截止日,但产品到期后的资金到账日大概还需2—7个工作日。6、清算期清算期,就是银行理财专业术语说的T+N ,T指的是产品到期日,N指天数,即产品到期后,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并不能当天到账,而是进入一个产品清算期。在清算期内,这部分资金是“零收益”,而且N越大,投资者的损失就越大。目前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最短的是货币基金类产品了,大部分都实现了T+0或T+1赎回机制。此外,封闭型。表示该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赎回,只能等产品到期后赎回。开放型表示该理财产品会有固定可赎回日期。在这种日期内客户可以提交赎回申请。

5,金融产品的特点以及特点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啊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是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有力支撑。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种类第一类:网络支付支付领域有两类典型产品: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的特点是业务侧重线上,并且和电商有紧密的联系,也有一小部分走线下的商户。第二类:网络理财理财类的典型产品是:基金电商。基金电商近两年的崛起是来自于第三方基金销售资格的牌照红利,这种模式本身并没有什么过人之处。第三类:网络贷款贷款类也是两类典型产品:网络银行和融租e投为代表的P2L。融租e投现在已经可以实现债权转让的功能了,和传统银行的相比优势越来越明显,资金的灵活性越来越强。第四类:网络证券贵金属目前网络证券有两类典型产品:以炒股软件为代表的证券网络交易和证券网络社交。证券贵金属的时效性天生就和互联网是绝配。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包括核心法律关系与保障性法律关系两大部分,这两大法律关系共同组成了现行金融互换的整个交易关系。金融互换交易关系与作为金融互换交易基础的基础法律关系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但两者又相互区别与独立。 关键词:金融互换 法律关系 结构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是根据金融互换法律规范产生的、以各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社会关系。互换交易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互换交易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互换交易者之间进行互换交易行为的准绳。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形式内容与组织架构,也就是说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子关系之间是何种结构关系。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讲是由复数的法律关系共同组成的;这些作为组成部分的多个法律关系就是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子部分。这些子法律关系,按照联系方式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成核心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两类。 金融互换交易的核心法律关系 金融互换的核心法律关系(以下简称“核心法律关系”)是指金融互换自身交易内在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按照时间顺序标准,它可以划分成三个部分:期初本金互换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初法律关系”或“本金换出法律关系”;期中确定与履行连续支付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中法律关系”或“连续支付法律关系”;期末本金换回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末法律关系”或“本金换回法律关系”。这三个子部分法律关系,复合在一起就共同构成了核心法律关系。金融互换的雏形形式是平行贷款,平行贷款即由三个独立的交易关系所构成。平行贷款经过演变与发展就产生了金融互换这种独特的交易形式,之后,经过进一步演化,金融互换又发展出丰富的多种类型,尽管如此,金融互换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个子部分交易关系共同构成的原始形式特征。 尽管核心法律关系在形式上是数个子法律关系的复合体,但在交易实践中我们绝不可以将其肢解为独立的数个法律关系,因为核心法律关系实质上为一项单一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数个子法律关系共同构成的复合性,仅仅是指其外观上的表现特点,实质上其内在的每个所谓的子法律关系均彻底丧失了其原本的独立性,而只是作为了金融互换交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换核心法律关系一旦肢解为独立的子法律关系,它就不再成其为金融互换交易,而会变质为其他类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关系中的期初、期中与期末三类子法律关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项独立的交易的,它们只是核心法律关系不同时间阶段的具体表现,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所以在法律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对其进行分开立法或分别裁判,否则金融互换就会失去正常发展的条件与基础。 金融互换交易的保障性法律关系 就当前实践中将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复合为一体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概念定义而言,作为组成部分的两类子法律关系也丧失了其原本的独立性,而只是作一项全新的单一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当前实践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资源供给采取单一协议的形式将其复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包含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在内的金融互换法律关系是一项单一的合同关系,其中的具体互换交易与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这一单一合同中的一项子内容,对任何子内容的违反均构成对整个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违反。因此,对于实践中的这种单一协议,我们同样不能对其中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进行隔裂研究与分别裁判。实践中的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概念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强制性的叠加在一起,具有人为的拟制性,它是当前金融互换法律制度供给缺位导致金融互换交易实践与现有法律制度妥协的产物。这种人为的拟制与妥协不一定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其法律后果就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其单一性的设计初衷始终面临着现有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而常常难以实现。 金融互换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以下简称“保障性法律关系”),是指保障金融互换自身交易顺利实现的附属性法律关系,它主要是指各种信用支持安排法律关系。目前,交易方所达成的任何一项金融互换交易都包含着信用支持安排,这种信用支持安排所体现的特定社会关系就是金融互换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各种担保法律关系。目前常用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依据纽约州法所产生的《纽约法下信用支持附件》与依据英国法所产生的《英国法信用支持附件》两种,具体的形式包括质押、抵押、交付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合格的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在金融互换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中,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始终是双向的,即交易双方始终相互提供合格的信用支持物,以为对方权利的实现进行担保。 保障性法律关系并不是金融互换与生俱来的构成法律关系,它完全是附加于金融互换自身交易之上的一种相对独立于核心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法律关系。从理论上讲,仅有核心法律关系就足以构成一项完整的金融互换交易了,所以保障性法律关系并不是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必然组成部分。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由于金融互换存在着较大的违约风险,故为了保障核心法律关系的顺利实现,几乎所有的金融互换均附加有保障性法律关系,并且在法律安排上,这种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被人为的叠加、拟制成一体性的法律关系。例如金融衍生交易国际惯例的制订者“国际掉期与衍生交易协会(isda)”就从法律文件的设置上严格将核心法律关系与保障性法律关系融为一体,并且各国也纷纷仿效;2007年我国出台的两套金融衍生交易主协议文本也坚持了一体性的原则。一体性原则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对保障性法律关系的违反同时也构成了对核心法律关系的违反,反之亦然。金融互换交易必须要严格把握一体性的特点,否则将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间的关系 (一)基础法律关系与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联系 基础法律关系是作为金融互换交易产生基础的基础交易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例如债券发行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股票买卖法律关系、商品买卖法律关系等。基础法律关系与金融互换法律关系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具有统一性;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在特定意义上的延续,它实现了前者的特定终目的。可见,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具有相互统一性,并且它们在经济层面上往往不可分割。 (二)基础法律关系与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区别及原因 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其原因如下: 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两者在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是不相同的。 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包含在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意之中。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相互交易时,一般并不去探究对方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存在的时间、存在的类别与具体内容,而只是关心与对方的互换交易是否能够满足本方基础法律关系的需要,并以本方基础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来选择互换的交易对手;在交易对手选定之后,双方只是对互换的具体内容、信用支持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到一致合意。可见基础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并未包含在互换法律关系的合意之中。 将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之外,能够隔断两者在法律上的联系,保证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瑕疵、被撤销或无效的影响,同时,亦能保证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瑕疵、被撤销或无效亦不影响基础法律关系的正常成立与履行,从而有利于保障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顺利实现,亦有利于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是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两类法律关系,把握这一点,对于顺利开展金融互换交易以及正确适用法律解决金融互换交易纠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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