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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的债务人是什么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民法上人民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性质,即人民币为谁所占有控制,人民币的所有权就归谁所有,任何人不得强行夺取。而债务人是合同法中与债权人相对的概念,债务人是指在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人民币和债务人是两组不同的概念,而您所称人民币的债务人指的是在金钱借贷关系中,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人民币的债务人是什么

2,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

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人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在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因为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所以如果票据出票人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权,而其前手是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人是一般的票据债务人前手,则其不能够再次行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人的背书人的,则背书人对于其后手是没有追索权的。因为背书人的后手没有承担对其前手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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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

3,什么是票据期后追索权

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人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在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因为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所以如果票据出票人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权,而其前手是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人是一般的票据债务人前手,则其不能够再次行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人的背书人的,则背书人对于其后手是没有追索权的。因为背书人的后手没有承担对其前手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期后追索权也称为到期追索权,是指在 票据 已届付款日期, 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而遭拒绝或不获付款时而行使的 追索权 。 票据在到期日被拒绝付款、不获付款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最一般、 最主要的原因。

什么是票据期后追索权

4,债务人跟主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1)应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为主债务人,应对票据债务连带责任及其他债务人为从债务人 票据种类不同,票据及主债务人有所不同汇票关系中,如果汇票为不须承兑的汇票或应承兑但没有承兑的汇票时,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如果是已经承兑的汇票,则承兑人为主债务人,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除主债务人以外,票据关系中的其他债务人均为债务人。 (2)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区别的主要意义在于:除了票据流通结束时正确付款以外,在票据追索中,只有票据的主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才能全部消灭票据关系;从债务人的清偿债务,一般只能部分消灭票据关系 所以,主债务人又可以称为最终债务人 票据时效制度中将承兑人或出票人的票据时效规定为最长时间,主要原因即在于主债务人的原理。
1、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2、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的内涵: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3、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5,哪些情况会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正确付款:正确付款是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原因之一。二、清偿追索:清偿人如果为最终债务人时,清偿追索可以消灭全部票据权利,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情形之一;清偿人如果还有前手和最终债务人可以发生再追索时,票据权利仅部分消灭,为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情形之一。三、票据时效届满:即持票人在票据时效内对相应的票据债务不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后该票据权利消灭。四、保全手续欠缺:即不依期进行承兑提示、付款提示和作成拒绝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付款人或承兑人对该持票人仍应负责,所以保全手续欠缺是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情形之厂。五、除权判决:即判决公示催告的票据消灭票据权利,并由原票据权利人恢复票据权利。此种票据权利的消灭为相对消灭。六、善意取得:即票据丧失后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人享有票据权利,而失票人或原票据权利人丧失该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的消灭也属于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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