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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基本保险金额是怎么算的

每一千元保险金额是941元
你好!保额的多少取决于:年龄、性别、职业类别、缴费年限、年缴保费金额,还有同一个人同样的保费,不同的险种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也会不同。
您好: 首先基本保额是在产品问世前,精算师根据产品特性结合自然生命周期表和一些内在因素进行设计,并报批保监会,予以审核通过的。祝您好运!
您好:您可以和您的业务员联系或拨打95519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中国人寿保险基本保险金额是怎么算的

2,保险金额怎么算

保险金额--保险专用名词,这个是各个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明确注明的数字,而不是让投保人自己算的。
保险金额是有你所交的钱和险种来计算的。假如你每年存6000元和3000元的保额是不同的,同样是交费并不是每个险种都相同。
某小作坊资产价值120万,现在要投保,请问保险费怎么算的。是按资产价值的什么计算的啊? 当然保险费, 是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这是保险公司已经计算好的相关数据. 而对于保险金额,以自己的实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比如120万,那么保险金额就以120万为准.

保险金额怎么算

3,保额是怎么算的

保额有两种进出口和国内进出口的保额就是发票金额加成1.1后的金额就是保险金额,保额国内不用加成直接发票金额就是保额至于保费就更好算了进出口:保费=货值*1.1*汇率*费率国内:保费=货值*费率货运保险计算方式都是这样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交清增额就是用每年的分红自动购买保险,话句话说就是你的保险的保额提高了一点(具体计算根据合同约定),而缴的保费不变。分红由于是由公司未来经营结果决定的,所以难以确定具体会是多少。高中低分别对应高利率假设(或情况好)、中等利率假设(或情况一般)、低利率假设(或情况较差)时的分红情况,大致可以说明未来红利可能的情况。但是这也不是确定的,有可能更低,也有可能更高。

保额是怎么算的

4,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CIF美元总价=(FOB美元单价x数量+总运费及其它杂费)/[1-(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CIF的保险费用计算方法:CIF=FOB+保险费+运费;回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10%×保险费率;CIF=FOB+CIF价×110%×保险费率+运费;答到岸价(1-110%×保险费率)=FOB+运费;CIF=FOB+运费/(1-110%×保险费率);出口货物保险金额=到岸价×110%;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到岸价*110%)*保险费率扩展资料:A、概念上的误解:CIF和FOB既指交货点,也指装运港船上的风险点。当货物在装运港安全装船时,卖方的责任即已履行。卖方不再对货物装船后可能发生的风险负责。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给买方,由买方处理风险索赔等。B、订舱积载,CIF条件下卖方独立的书,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货代/船公司,等,在实际的商业客户会选择更好的服务在国外知名航运公司如马士基,APL,通常具有良好的运费,由买家确认装船后还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为买方指定货代装运。C、卖方应在装运港办理保险,并在签订合同时大致说明保险金额、保险范围和适用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卖方应选择中国保险条款,并由保险单银行于交单后向买方背书保险。D、卸货费:港口作业费等。CIF一般采用港对港条款。装运港的费用由卖方负担,目的港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if
按照国际惯例,保险金额一般是商业发票上货物价值再加成110%-130%来计算出来的。加成的意思是说:把您的运费和保险费及一些杂费也买了保险,如果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仅赔您的货物另外还赔您的运费和保险费及一些杂费。
保险金额=(货物总价+海运运费)X110%保险费=保险金额X(0.6%+0.3%)
不是一回事. 保险金是 在发生 保险事故后 所给付或赔偿的金额. 保险金额 则是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所以是不一样的. 希望以上答案能给你帮助.

5,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指的是什么是怎样算出来的

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相关受益人可以拿到的钱。保险金额:对客户来说没啥实际意义,通常的概念就是个计算标准。这个金额是由保险公司精算师计算出来的。其一,计算生命价值。生命价值法则是以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作为依据,来考虑应该购买多少保额的保险。该法则具体分三步:一是估计被保险人以后的年均收入;二是确定退休年龄;三是从年收入中扣除各种税收、保费、生活费等支出后剩余的钱。据此计算,可得出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其二,考虑家庭需求。重庆保险专家说,在计算出生命价值后,还要考虑家庭需求情况,即当事故发生时它可以确保家人的生活准备金总额。具体计算方式是,将家人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寿险保额的估算依据。
关于质押的一般法律理论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质权人有权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形式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或者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权利兑现或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为质权 ,移交的权利为质物。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设立权利质押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质押的效力  1 .权利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权利凭证。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直接收取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或者兑现质押标的以优先受偿。但收取或者兑现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股票出质后 ,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 ,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权利出质后 ,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经出资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 ,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权利证书。  2 .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仍享有质物的处分权。  (2)质押合同可以约定出质人享有质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  (3)股票的出质人 ,在股票出质后 ,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 ,不得转让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出质人 ,在权利出质后 ,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4)出质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设立质押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记载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单能否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要看保险单本身是否具有现金价值 ,是否为有价证券。  保险单的性质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区别。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而损失补偿合同具有射倖性 ,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以 ,在一定程度上 ,财产保单本身并不具有价值 ,不是民法上的有价证券。因此 ,财产保单不能用来设立担保。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 992年 4月 2日法函〔1 992〕47号 )规定 :“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不是有价证券 ,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 ,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但人身保险合同 ,尤其是寿险合同 ,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 ,并非损失补偿合同 ,具有储蓄的性质。只要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 ,人身保险单即具有了充分的价值 ,而且这种价值是不可剥夺的。因此 ,在寿险合同中通常具有不丧失价值条款。也就是说 ,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限的保险费后 ,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 ,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第 6 8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这种确定的价值和有价证券特征 ,使其具备作为担保标的的特征和条件。因此 ,在国外 ,人寿保险单可以如同有价证券一样背书或者设定质押 ,与储蓄存单类似。对此 ,我国《保险法》第 55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也就是说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质押的。而且 ,以人身保险单质押贷款是国外保险业的普遍作法。目前国内的许多人身保险条款 ,尤其是寿险条款 ,也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规定 ,内容大致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 ,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 ,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三、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的程序  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或者向商业银行贷款 ,应由投保人提出 ,并与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订立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 ,投保人为出质人 ,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为质权人。质押合同订立后 ,出质人应把人身保险单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该质押合同自保险单占有转移时生效。当然 ,以人身保险单设立质押 ,还要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即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才能设立质押 ,否则无效。不是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如果要设立质押 ,则不必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人身保险合同质押的效力  (一)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人身保险合同质押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包括人身保险合同本身及利息债权、代位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利息为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 ,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的代位物一般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所得的价款 ,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代位物上。对于质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保险金 ,值得探讨。我们不敢苟同。笔者认为 ,质押的效力一般不能及于保险金 ,理由如下 :  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标的 ,在表面上看是保险单 ,实质上是保险单所代表的权利 ,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为设立质押 ,必须是确定的财产 ,而且出质人对该财产必须享有权利。出质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设立质押。在保险单质押合同中 ,出质人为投保人 ,投保人仅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享有权利 ,而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享有。因此 ,投保人仅能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设立质押 ,而不能以保险金的请求权设立质押。也就是说 ,保险单质押的效力不能及于保险金。如果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 ,被保险人已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 ,债权人不得要求以保险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即使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设立质押 ,亦是如此 ,除非被保险人明示同意以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因为以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仅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而不是表明被保险人同意以将来获得的保险金设立质押。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是以团体寿险保单设立质押 ,部分被保险人已届保险金领取期 ,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 ,仅能解除未到保险金领取期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来实现债权 ,不能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如果投保人以保险单设立质押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借款 ,在投保人未偿还借款时 ,保险公司既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也可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之所以可要求以保险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是因为保险合同订有欠款扣除条款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 ,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另外 ,人寿保险单质押担保的效力仅限于设立质押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该现金价值所产生的孳息 ,而不应包括因投保人继续缴纳保险费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二)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人身保险单。  2、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 ,质权人有权收取人身保险合同所生的孳息。  3、质权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人身保险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人身保险合同灭失或者毁损的 ,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质权人享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人身保险合同设立质押后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设有保险单自动垫交条款 ,在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 ,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保险单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质押的人身保险单作出处置 ,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来说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公司提交质押合同和保险单 ,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并以退保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但债权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范围 ,应以未实现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 ,在质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超过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 ,债权人无权要求全部解除合同 ,仅可以部分解除。  6、质权人负有返还权利证书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的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人身保险合同等权利证书。  (三)权利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若质押合同有约定 ,出质人可以享有人身保险合同所生孳息的收取权。  2、以人身保险合同质押后 ,出质人不得受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给付。如果质押的事实已经通知保险人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有使入质债权消灭或范围缩减的行为的 ,该行为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 ,质权人仍有权要求保险人在设立质押时保单的价值范围内清偿。  3、出质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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