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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必须银行托管吗

一、什么是银行存管资金存管一般指的是P2P平台将交易的资金或者平台的相关备付金、风险金放在银行的账户上。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在此种模式下,银行并无义务监督资金流向,平台可以随时提取这些存放在银行账户的资金。二、什么是第三方托管资金托管实际上是委托管理的意思,是指投资人与借款人都要在第三方机构开设账户,第三方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除了保证资金正常运转之外,还需要监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整个过程投资人都能看到自己资金的流向状态,P2P平台是无法接触到借贷资金的,那么这个其实是借鉴了银行的定向贷款的管理方式。三、银行存管和第三方托管的区别存管和托管的共同点都是资金保管,促进资金的正常流动,但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监管的义务,是否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处。1、银行存管是托管功能的一部分,也具有义务监督的功能,但其只保证资金支付结算的效力,对资金是否安全、投资是否盈利等不负有责任;2、托管是委托管理的意思,包括对产品的资金清算、会计审核、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绩效考核等多方面服务,责任更高。
第一,银行接手p2p资金托管,等于为p2p隐性背书,容易让投资人留下银行为p2p兜底印象。一旦平台跑路,银行就会躺枪。  第二,新平台托管成本负担重。对于一些小平台,或者新平台,他们在运营规范上并不成熟,当银行进行对接时,这类p2p会因为实力不足、经验浅薄增加风控成本,从而导致银行资金托管成本负担加重。  第三,银行技术系统不匹配。由于早前p2p资金托管多托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有部分银行涉足p2p资金存管,故在托管系统上,银行并没有非常完善的系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多数银行的原有系统也做不了p2p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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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权利多次质押登记登记机关承担什么责任

权利不允许多次质押,因登记机关的失误照成一个权利多次质押登记给相关权利照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权质押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物权法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可以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与《担保法》相比有扩大了可质押的范围,《担保法》仅列举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物权法》在列举了这三项之后用了个兜底性词语即“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

一个权利多次质押登记登记机关承担什么责任

3,P2PP2BP2G能帮忙解释一下这三个是什么意思 我应该怎么去理

P2P,英文为peer-to-peer,即个人对个人的网上借贷模式,即通过P2P平台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人,而资金借出人也能从中获得收益。如信和大金融、人人贷平台。  P2B英文解释为person-to-business,即个人贷款给企业的一种借贷模式。借款企业必须要有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才能进行网上贷款。  P2C在网贷行业中,指的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即Person-to-company。这种模式是一种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新概念,P2C平台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然后发布至线上进行融资的一种模式。  P2G,英文为private -to-government,主要是以服务政府项目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投资模式。P2G模式下,借款对象一般是政府、国企或央企,借款项目包括国有金融机构的债券回购、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国企或央企的保理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投资项目等。  P2N中的N指的是P2P平台与多家公司合作,如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由这些公司向平台推荐标的并提供担保。  P2P、P2B、P2C、P2G、P2N区别:  借款对象不同  P2P的借款对象是个人;P2B的主要借款对象是企业,P2C主要借款对象是中小企业;P2G借款对象是政府、国企或央企,而P2N的服务对象类型最多,既有个人,也有企业。  风险程度不同  单纯的P2P模式,风险最大;P2B和P2C都引入担保模式,风险比P2P要低,但P2G的政府信用兜底,却是这几种模式中安全性最高的。但是PNG主要是服务政府项目,这些项目不可预知性较高,所以比起其他模式来说,PNG的稳定性就稍弱。
1、p2p(peer-to-peer):这是互联网理财的基本模式,借款人是个人。个人对个人的模式分为信用模式和担保模式。信用模式指的是完全凭借个人信用借款,担保模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一定价值的担保物。优点,收益高门槛低,缺点,监管缺失风险较大2、p2b(person-to-business):主要借款人是企业,企业需要提供可以变现的抵押物,最常见的抵押物就是汽车、地产等等。优点,规模化管理,资金利用率高,可投项目多;缺点,项目良莠不齐,多是资金池模式,对风险控制要求高,资金流向不清晰。3、p2c(personal tocompany):借款人主要是中小企业。优点,在于风控和担保等保障机制上,且一般平台增加债权转让功能。缺点,企业的违约跑路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也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4、p2g(personal togovernment):即个人对政府。借款人是政府、国企或央企。优点,有政府背景做背书,短期风险较低;缺点,投资项目多是房地产项目和基建项目,房地产市场衰退难免,基建项目收益性差,投资周期长,风险积累严重。5、p2n(personal to n):即个人对多人或者多个公司。借款人类型最多但往往是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等。优点,与担保公司合作能够快速成交。缺点,特别要防范平台自融资金的风险,担保公司提供的标多为大额标,且平台业务分散度较差,若发生违约,风险损失率会很高。6、p2f(person-to-financialinstitution):借款人是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优点,借款方为金融机构,安全略性高,缺点,一般为金融机构信誉保障,没有实质性担保,收益相对低一些。7、a2p(asset to peer):资产对个人,做的是以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为基础的资产交易。借款人是融资租赁公司。优点,风险小,有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缺点,新兴行业,不被大众熟知。8、p2s(peer-to-share 或 stock):即p2s投资保障模式的简称,同行分享股票之意,是君道资本全球首创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解决了投资者市场化保护的世界性难题,不属于股票配资,不带投资杠杆,模式稳健高收益,资金全程闭环运行,没有外来诚信风险,不存在提现困难的可能,是一种安全便捷的全程纯线上运营的互联网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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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寿e保百万医疗险怎么样

不怎么样,还不如这款大病保险的最红产品——尊享e生。
几百块能博得几百万,国民医疗险是否真的适合国民?2016年保险产品最大的黑马可以说是以众安尊享e生为代表的一众“国民医疗险”了,为什么短短时间会突然成为大众眼中的网红产品?最重要的原因是发掘了普通大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长期以来,一众传统型保险公司在医疗险产品开发上墨守成规、缺乏想象力,一副爱买买不买滚的嘴脸(反正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医疗险一直巨亏,因为医疗险逆选择风险很难控制,单次赔付金额又都不算太大,保险公司也很难都去做理赔调查),除了高端医疗和团体产品以外,门诊不保,社保外药物不保,保额超低,必须搭配主险……这样坑爹的产品当然不会在市场上获得多大好评。(图片来自网络)这种情况的直接结果就是:众安保险(三马背书的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首先瞅准了这个大家无比关注的医疗健康保障话题,再借助互联网营销的玩法,直接打了传统保险公司一个措手不及,搞出了一个“国民医疗险”的概念:百万保额、保一般住院和特殊门诊、保社保外药物、相对高端医疗来说相当屌丝的保费价格……在市场上着实火了一把。简单对比一下传统的医疗险产品和众安尊享e生:上述两款产品价格基本接近,30岁男性,有社保,保费均为200-300元/年,但是相比较而言,显然尊享e生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更大,传统医疗险产品主要还是局限在对一般疾病的保障。这些“国民医疗”,实际保障效果如何呢?首先让我们强调一下:这类产品不能替代重疾险!虽然尊享e生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已经达到了突破天际的200万元/年(包含癌症住院治疗和门诊放化疗,一般住院保障是100万元/年),但是不好意思,病人必须先看病,再报销!不知道有多少人的生命力足够顽强,能够在1年内花掉200万的医疗费(并且是社保报销后的...按照目前能找到的相关数据,在不使用特效药的情况下癌症的治疗费用平均约为5万元,使用特效药情况下约为30万元,扣除社保报销后费用更低。除了直接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收入替代……这些费用统统是不能报销的。而在这些我们可能没太注意到的“其他费用”,可能并不会低于直接治疗费用。如不幸罹患癌症,实际的费用支出预计为:直接治疗费用:约15万元误工费:预计5年无法正常工作,年薪约10万元计算,50万元;护理费:预计3年需要请人护理,护理费每月3000元,约10万元;营养费、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等杂费,平均每月800-1000元,约5万元所以万一真的得了某种不治之症,买重疾险的人也许拿了保险金就直接去环游世界了,买了这类百万重疾医疗的人,还是乖乖托个好大夫看病吧…….其次,这类保险也不是任何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的。不要因为“国民医疗险”这个名称,就觉得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去医院了!对于一般门诊费用,这类医疗险是不保的。而一般住院费用可以保,但是需要知道一个免赔额的概念。尊享e生和它的同类产品(如平安e生保,安联臻爱医疗等)免赔额都是1万元。1万元是什么概念呢?按照卫生部的统计,2012年度三甲医院平均单次住院费用(社保赔付前)是9194元,也就是说,要想拿到赔付,请先住1-2次院吧。即使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实际平均治疗费用也没有达到几十万至几百万元的量级。根据2013年度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医疗费用较多的几种疾病平均单次住院治疗费用如下:这款产品究竟适合什么人?吐槽了这么多,难道说这些产品真的就一无是处吗,那也不是的,按照精算师的评测,这类产品正确的打开方式是这样的:首先,对于20-30岁符合健康告知的的年轻人来说是最适用的,因为保费最便宜。而且因为年轻,面临的续保风险更低,即使这款产品停售,也能找到其他款。如果你一时拿不出几千元买重疾险,先给自己买一个重疾医疗也是很有必要的,最起码比裸奔强啊。已经买了重疾险的同学也可以购买一份,万一不幸罹患癌症,治疗费用基本有保障了,重疾险的赔付就可以安心留着在家养病了。其次,如果你对自己的身体很有信心,平时也没啥小毛病,那么你可以忽略这些产品不保普通门诊的缺陷,买了就是给自己万一得大病兜底,那还是物有所值的。毕竟在保险代理人那儿通常是买不到这么高额度的医疗险产品的(除非购买高端医疗产品,价格太贵)。灵智优诺您的智能保险规划师!

5,权利质押的登记问题

股权质押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物权法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可以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与《担保法》相比有扩大了可质押的范围,《担保法》仅列举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物权法》在列举了这三项之后用了个兜底性词语即“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
这个要看是属于哪一种权利质押。 比如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这是关于物权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交付和登记。由于动产价值较小,交易频繁,为了简便起见而采用交付的公示方法,即以交付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人们生存的根本,所涉价值较大,其权属变更的次数也不像动产那样频繁,所以不动产通常采登记的方法公示,这种方法一方面能确保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第三人查寻不动产的真实权属状况,以保持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正是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是签订承包合同。(2)《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的登记予以公示。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通过登记公示;第1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公示。(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通过登记的方法公示,并规定房屋所有权、房屋的转让或变更应通过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变更证书)公示;第60条规定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公示;第35条规定,房地产的转让、抵押应通过登记公示。(4)《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的抵押应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第64条规定质押以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标的物为公示方法。(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以政府审批的方法公示。(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方法公示。(8)《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及其变更以登记并颁发证书的方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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