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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税如何算

个人取得银行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按5%征收,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收入还是按20%征收。
老兄,什么企业敢给10%的利息。是何种企业,有无发行债券的条件,如果没有,那就是~~~~那还交什么税
本金*(年或月)利率*(年或月数)存期*利息税率=利息税

利息税如何算

2,企业向个人借款结取利息时怎样计算代扣利息税

利息税为20%,可代扣利息税=利息收入*20% 文件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的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该按所支付的利息的20%支付利息税。如果是从银行的话是按照5%,而且,对方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只能扣除同类银行的利息。

企业向个人借款结取利息时怎样计算代扣利息税

3,利息税率怎么算

如果是银行储蓄存款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要求,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所涉及的税种。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利息收入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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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利息税的公式是

消费税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利息税公式:本金*利率*存款期限*利息税率 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再次恢复征收,开征税率为20%,2007年8月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2000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印花税公式=销售收入×万分之三 应纳增值税额=到岸价*(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17%

5,企业间融资产生利息有哪些税务规定

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由于银根收紧,银行准备金率年内上调六次,同时部分企业因资信等原因,从金融系统融资已十分困难,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企业通常采取向其他企业借款的方式来募集资金,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本文将企业间借款分为非关联企业借款与关联企业借款进行详细分析。   1.非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针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4号公告还明确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资金拆借在关联企业之间是普遍存在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税务机关更加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国家也连续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关联利息扣除的进行规范,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200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依照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并且文件明确了各类企业的可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债资比例,其中: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是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超标准债资比例的利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呢?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超标准债资比例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1)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标准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2)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计算超规定比例的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文件中规定“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此规定重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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