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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委托银行贷款要缴哪些税费

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要缴纳下面各项费用:1.按揭合同公证费,按贷款金额*0.03%收取2.借款合同印花税,按贷款金额*0.005%收取3.评估费,按贷款银行的规定4.保险费,按总价*贷款年限系数(各个保险公司略有不同)5.抵押登记费,按房屋面积*0.3收取6.委托公证费,按300/套收取此外在签定买卖合同阶段和办理产权证的阶段还有相应的费用要收取的.
所谓个人委托贷款,是指个人提供资金,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记者了解到,个人委托贷款作为个人的重要理财方式之一,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新的投资理财机会,为借款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融资渠道,为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不失为一个“多赢”产品。 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 二是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借款方推介。 三是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 四是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五是银行对借贷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后发放。

个人委托银行贷款要缴哪些税费

2,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对非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的方式应如何征税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拆借资金将涉及到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但只要不涉及偷逃税款,税法上是允许的,对于贷款对象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非金融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还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得冲减到期末收回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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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对非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的方式应如何征税

3,委托贷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求答案

答: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集团下属公司取得贷款和从银行取得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浮动利率;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依据上述规定,a、b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借款,银行为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向银行贷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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