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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代垫款的分录需有什么附件吗

应先开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

法人代垫款的分录需有什么附件吗

2,注册公司后垫资撤资账务怎么处理

1、入资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2、收回垫资款时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等
1、入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收回垫资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等
你所谓的撤资是什么?是假注册然后资金就抽走了,还是实际撤资?假注册的话,就虚拟挂个往来账,真撤资的话,要到工商办理手续。
挂账记其他应收款

注册公司后垫资撤资账务怎么处理

3,新办的公司 是代理注册进行的垫资 现在他们撤资了 之后的账目应该怎

先挂往来款吧,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每个月调账一次,把三分之一住来款向固定资产调整,三分之一向往来款项其他各科目调整。至少在12月31日的报表上反应的往来款科目余额不要太大,因为工商年检的时候,工商局主要看往来款项(特别是应收款和预付款)。
1、入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收回垫资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等
这个要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少,做法不同!!谢谢采纳

新办的公司 是代理注册进行的垫资 现在他们撤资了 之后的账目应该怎

4,垫资注册公司帮你注册公司以后注册资金进入你的基本户了他怎

垫资注册公司帮你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后copy会把你的营业执照副本留在他公司做抵押,你必须在开业以后不断地注入资金,将他代垫的注册资金还给他,如果到期没有还清,他会用你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到银行把你账户zhidao里的钱划走的
验资户是他们以您的名义开的 ,过一个星期资金就抽掉 ,50万收费5000元 现在虚假验资工商总局已经在查了 您还敢啊
注册时的印鉴章都留在垫资方,他等你开好基本户,当场贷记划帐转走你帐上的垫资资金,再把印鉴章还你.不怕你不把钱还他.
如果你办理的公司注册资金是由代理公司给你垫资的话,办理好了代理公司把钱取出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一般情况取钱出来的时间是过了你公司的基本户才会把钱去出来,这样对公司来说风险也小些。
垫资的公司,注册资金是抽走的,正规点的,是他们自己开个基本户,然后转进基本户后再抽走,最后把空的基本户留给你公司,钱是不会进你公司的,所以没什么好担心的。

5,法人垫付的开办费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返还吗

法人垫付的开办费,可以先作为交现金,按照其他应付款入账,公司有钱的时候可以返还。法人垫付的开办费,没有发票不可以入账返还的。
筹建期的开办费没有发票可以入账,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扩展阅读: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一、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颁布的会计科目表及核算内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有所变化,开办费的处理也与以前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801长期待摊费用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6602 管理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这里可以看出,新准则已将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而在管理费用明细下核算,期末进行结转。二、税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在扣税项目和相关规定上推测开办费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从上述可以看出,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至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有限制规定。这点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也可以得到证实。2008年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但由于新税法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也使得原开办费的处理、开办费里包括的限额扣除费用如何处理、开办费如何进行申报扣除方面尚不明确,需要相关税收法规进行明确。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而不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要求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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