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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验货都验什么呢

一般开箱看看你的货物与报关单申报的是否一致。 具体还有看成份与报关单的货物申报成份是否一致。 抽验某一箱的数量是否与报关单一致。等

海关验货都验什么呢

2,海关通过什么方法查验物品的

两种 H986不开箱门,激光扫描查验,无需人员到场,查验没有问题的话海关会通知报关员至报关大厅办理放行手续,如果扫描无法辩明货物的数量,实质品名等,海关会改用人工查验 另一种就是传统的人工查验,一般一个官员配备两名武警共同查验,经核实品名数量型号重量等项目后,做出是否放行的批示(查验内容侧重于查验记录单内容)

海关通过什么方法查验物品的

3,海关稽查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违法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人式、监控式稽查。 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海关稽查方法是指海关稽查人员采用审计、稽核、检查等方式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稽查对象进行核查,以核实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无违反海关法行为。海关稽查常用的方法有: 1.查账法查账法是海关稽查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海关稽查人员根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的内在关系,通过对被稽查人会计资料记录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稽核、检查,以核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它以被稽查人的各种会计资料为稽查的直接对象。查账法,按照检查会计资料的记账顺序的不同划分,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检查会计资料的数量(范围)的大小划分,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检查会计资料的技术内容划分,可分为核对法和审阅法。 2.调查法调查法是指海关稽查人员通过观察、询问、检查、比较等方式,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了解,以核实其进出口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规范的方 3.盘存法盘存法是指海关在检查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状况时,通过盘点实物库存等方法,具体查证核实现金、商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和其他商品的实际结存量的方法。 4.分析法分析法是指海关利用现有的各种信息数据系统,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对海关监管对象及其进出口活动全面综合统计、汇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估,以确定被分析对象进出口活动的风险情况的基本方法。
海关稽查方式一般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三种形式。常规稽查的管理对象是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通过计划选取、随机抽取等方法选出稽查对象。专项稽查是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对象,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上级指令、其他部门移交等方法选取重点企业。验证稽查是企业稽查人员针对需稽查验证企业或已稽查验证企业,通过准入式稽查或监控式稽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一种企业稽查方式。

海关稽查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4,请问集装箱海运的时候出口报关需要经过海关的那些检查步骤 搜

首先货物在还重柜到码头,向海关申报后,可能遇到的查验大概有以下几种:1、海关查验2、国检查验3、海事查验以上查验都是随机抽取,具有不确定性,希望能帮到你
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申报单后,海关会根据经审核后的报关单对实际出口货物进行核实查验,以保证报关单中申报的货物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是一致的。1、 将实际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对比查验 海关经过对实际出口货物和报关单证的比对查验,来确保报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是否有漏报、瞒报等想要蒙混过关等问题。2、 海关填写查验货物记录说明表 海关通过对出口物品的查验,可以解决在审核报关单环节出现的疑问点,方便都对税费征收、物品统计等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监管依据。3、 海关开具物品查验通知单,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需要在受理申报期1个工作日内对满足查验物品开具物品查验通知单,满足海关查验条件起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物品查验,需缴税除外,查验后的4小时内就可以办结通关手续。如果你想了解跟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推荐你去问问赛拾,对于这些问题他们应该能详细给你回答。
通关的基本程序: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报关时限: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查验: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   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   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征税: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在我国每天大约出口价值1.5亿美元的货物,出口核销退税每延迟一天,就要给广大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如何加快出口核销退税速度呢?在单证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正确填写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的有关内容必须与船公司传送给海关的舱单内容一致,才能顺利的核销退税。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的箱单发票、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内容才能与舱单上内容一致。

5,海关对货物的查验有哪些规定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的目的,一是通过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验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事或其他进出口问题。二是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可以在海关总署及各海关官方网站上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 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查验过程中对所验货物的品质、类别等无法确定或鉴别不清的,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并交由海关的化验中心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陪同查验的进出口收发货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收取《取样清单》,并和海关人员共同对提取的货样进行加封,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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