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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开一家县级保险分公司

1、应该说你个人目前是不能开保险公司县级分公司的;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由保险总公司或授权分公司来开办; 3、保险公司注册资金要有几个亿的,再加上其它的启动资金,不是一般老百姓所能承受的; 4、你有这个志向是好事,你可以先到保险公司去应聘,等你做到一定的级别了,如果有能力强、表现出色的话,也有可能做到保险公司某上分支机构的老总的,那时也许有某个新开办保险公司会让你来组建县级分公司的。

如何开一家县级保险分公司

2,保险经纪公司开设分公司需要哪些东西

和你开设的保险经纪公司一样,法人得换一个,至于经纪、代理资格,要问一下监管部门是否可以用母公司的。
如果是公司下属不需要,如果是个人行为那也不一定,不过那还得看你想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公司运营了 在当地工商部门重新注册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要到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生命人寿大厦 http://qy.58.com/33412039/ 这个公司网站麻烦采纳,谢谢!

保险经纪公司开设分公司需要哪些东西

3,如何开设保险分公司或者怎么代理保险公司啊

你可以开设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具体操作要咨询本省的保监会。在这很难找到很明确的答案的。本省的保监会你只需要百度一下就能找到网站,然后打网站上的咨询电话就行。
保险公司??两个亿的注册资金。这部分内容在保险法上有具体表述。
如果是公司下属不需要,如果是个人行为那也不一定,不过那还得看你想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公司运营了 在当地工商部门重新注册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要到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生命人寿大厦 http://qy.58.com/33412039/ 这个公司网站麻烦采纳,谢谢!

如何开设保险分公司或者怎么代理保险公司啊

4,保险代理公司开分公司手续

办理需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这是你所在的公司吗?你身边是不是有很多保险代理人呀,不知道你有没有听过人人保险的分销系统,认证保险代理人就有红包,感觉很多人在这个平台做得很起劲,不知道适不适合你!希望我的一点消息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5,如何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首先是向总公司提交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总公司批复后会下拨预算及资产,然后拿总公司的允许筹建的文件向监管单位申请筹备,一般是保监局。保监局同意后拿筹备文件去筹备机构,在所有工作进行完之后要总公司验收,保监局验收方可开业。
有时间找找保险法,上面有清楚的规定和注资要求。
这个好像不是个人考虑的问题吧?这个要总公司批准,要保监局批,工商局批等开设个省级分支机构要增加注册资金2000W元。这个保险法上面全部有的书店有卖 可以去看下!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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