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背书金融术语

就是在金融单据的背面,签名盖章,并以此作为权益转移的一个动作。

什么是背书金融术语

2,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背书是什么意思

3,会计当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票据转让时用的,就是你把票据的所有权转让了,背书简单的说就是在票据背面签章
票据转让时,在票据背面签上名字自己的名字[签章]和接收人的名字,那样所有权就转移了. 简单地说,就是在背面写名字.
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 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会计当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4,背书的概念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按照收货人的抬头方式分类,提单就只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两种。所谓“不记名提单”(open b/l)就是指示提单。至于空白背书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没有这种提单,只有“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这样讲才规范。 空白抬头:在收货人栏不填写具体的收货人,而做成to order或to order of... 空白背书: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如果还要写上受让人的名字,那就不叫空白背书、而叫“记名背书”了。

5,经济法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背书 (back)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1)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被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埠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银行承兑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当记载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粘接处签章。如果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记载是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的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文章TAG:资本  背书  什么  什么意思  以资本为背书什么意思  
下一篇